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99年度,925號
TPDM,99,交易,925,201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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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交易字第9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健男
被   告 黃成雄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198
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健男被訴傷害部分、黃成雄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黃健男黃成雄於民國99年7月1 日中午12時許,在臺北巿大安區○○街180號前,因超車問 題發生爭執,被告黃健男憤而下車至被告黃成雄所駕駛之59 57-QT號自用小客車駕駛座旁理論,雙方一言不合,被告黃 健男竟基於傷害之故意揮拳毆打被告黃成雄頭部,致被告黃 成雄受有右臉頰、左下巴挫傷及左唇內側多處傷口之傷害。 被告黃成雄因受驚嚇即駕車駛離現場,詎被告黃健男仍心有 不甘,迅速駕駛車號4413-EU號自用小貨車追上,於臥龍街 190號前將車橫向停於5957-QT號自用小客車前,阻擋被告 黃成雄駕車去路,以此強暴方式妨害黃成雄黃成雄所搭載 之乘客林寶英離去之權利(被訴強制罪部分另以簡易判決處 刑)。被告黃健男停車後下車至後車廂拿取物品,被告黃成 雄見狀唯恐被告黃健男再持武器前來攻擊,遂急於駕車後退 離開現場時,本應注意謹慎操作車輛,竟疏未於注意排檔錯 誤,即踩下油門,致5957-QT號自用小客車往前衝而撞及被 告黃健男及4413-EU號自用小貨車,致被告黃健男受有左側 大腿深部開放性傷口及肌腱斷裂之傷害。因認被告黃健男涉 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黃成雄涉犯刑法第28 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黃成雄告訴被告黃健男傷害案件,告訴人黃健 男告訴被告黃成雄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分係觸犯第277 條第1項、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黃健男黃成雄分別撤回告訴, 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紋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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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