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5號
TPDM,100,附民,5,2011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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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周志凱
被   告 張主恩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略以:恐嚇部分,被告應賠償新臺幣2 萬元 ,此款項移作社會福利金之用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等案件,關於恐嚇部分 ,業經本院認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 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於原告就被告被訴 傷害、毀損及公然侮辱等罪附帶民事部分,另由本院依職權 裁定移送民事庭)。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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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