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邱德修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林明成
被 告 施義成
溫景成
簡弘道
許德南
楊嘉文
羅漢溶
邱國清
羅世楨
古慶南
陳景亮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交付審判,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詳如聲請交付審判狀所載(如附件)。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告 訴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欲聲請交付審判者,應於10日內委 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如告訴人未委任 律師而逕自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次 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至第258條之4有關交付審判之規定 ,於聲請不符「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之必備要件時,並無 任何關於得命補正之事項、補正期間、義務人不遵命補正得 駁回其聲請等規定存在,且觀之同法第258條之1交付審判之 聲請須委任律師提出,其立法理由謂:「為防止濫行提出聲 請,虛耗訴訟資源,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72條第3項之規 定,明定交付審判之案件,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程序 始稱合法」,足見交付審判所以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其 目的無非在使經由具法律專業之律師細研案情而認有聲請交 付審判之必要之情形下,始由其代理而提出聲請,以免發生 濫訴而浪費國家訴訟資源之弊,是此項律師強制代理之旨既
係在避免濫訴,自須於提出之時即已具備,茍僅於提出聲請 後始補行委任,實僅徒具律師代理之形式,而無法達成上開 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之立法意旨,從而,此項 程式上之欠缺係屬不可補正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民國91年 11月6日法律座談會提案討論結論可資參照)。末按,聲請 交付審判之對象應為「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 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則如聲請人非對再議無理由 而駁回之處分聲請交付審判,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依法應 逕予駁回。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對被告簡弘道、許德南、溫景成、楊 嘉文、邱國清、羅漢溶、施義成、羅世楨、古慶南涉嫌偽 造文書案件,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 ,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以99年度偵字第5542號為不起訴 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99 年度上聲議字第308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聲請,嗣聲請人 不服,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被告部分並增列華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以99年度聲判字第100號裁定 駁回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99年度聲判字 第100號裁定駁回抗告,聲請人不服抗告裁定,再行向臺 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經該院以99年度抗字第879號駁回 抗告,聲請人不服上開駁回抗告裁定,提起再抗告,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抗字第879號駁回再抗告,聲請人不 服駁回上開再抗告之裁定,又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經最 高法院以99年度台抗字第895號裁定,駁回抗告,聲請人 不服上開駁回抗告之裁定,向最高法院聲明不服,經最高 法院以99年度台聲字第93號裁定駁回其聲明,最高法院並 於99年12月31日以刑十三99台聲93字第0990000001號函通 知聲請人,主旨稱案件經最高法院裁判,即屬確定,當事 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處 分書、刑事裁定及函文在卷可稽。
(二)茲聲請人具狀聲請交付審判(並增列被告林明成、陳景亮 ),請求廢棄最高法院99年11月4日99年度台抗字第895號 刑事裁定、最高法院99年12月16日99年度台聲字第93號刑 事裁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93號第0990000001號函 、臺灣高等法院99年9月14日99年度抗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99年8月12日99年度抗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本院99年7月13日99年度聲判字第100號刑事裁定、本院 99年5月31日99年度聲判字第100號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99年3月23日99年度偵字第5542號不起訴處
分書,惟聲請人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即逕自聲請交付 審判,參照前述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復為不得補正之 事項,且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之對象,為地檢署之不起訴 處分書、法院之裁定、函文,並非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處 分後經再議認無理由而遭駁回之處分,依前開說明意旨, 應逕予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詹慶堂
法 官 顧正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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