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0年度,16號
TPDM,100,聲判,16,201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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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黃榮洋
被   告 張再發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
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九十九年度上聲議字第九一三七號),聲
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二 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是以,聲請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應於十日內委任 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此乃強制 律師代理制度,參以該條之立法理由揭明「為防止濫行提出 聲請,虛耗訴訟資源」之意旨,足見立法者明確要求程序進 行之初,即應委任律師,始能切合上開目的。如未經委任律 師代理提出理由狀而為聲請者,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依法 應予駁回。
二、聲請交付審判意旨詳如附件「刑事陳報狀」所載。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而聲請交付 審判,此項程式之欠缺又屬不能補正,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爰裁定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劉素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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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