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鄔文傑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0執聲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鄔文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鄔文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8月,經定刑後,目前 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於100年1月26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1000002283號核准假 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鄔文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98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8月,因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 訴字第3386號上訴駁回。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53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二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 第314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甲執行案)。又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043號 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乙執行 案)。上開甲、乙執行案件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 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 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 02283號核准假釋,其刑滿日期為100年9月9日等情,亦有法 務部矯正署100年1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0022831號函及所 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 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