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辜建塏
被 告 江璟華
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辜建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辜建塏因被告江璟華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繳納現金後, 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