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孟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268
、14661、15977號)及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16434、21302、
23113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7991號),嗣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
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蔡孟修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蔡孟修明知將自己帳戶出賣或交付予他人使用,將可能使該 帳戶被詐欺集團利用作為收受被詐騙款項,仍基於縱有人以 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 國 99 年 3 月 7 日前某日,在新北市○○區○○路 2 段 170 號麥當勞內,以不詳金額出售其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烏來郵局第 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 之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予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白經理 」之成年男子,供該「白經理」所屬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 欺集團之成員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使用 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段,致附表所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 款至蔡孟修之郵局帳戶內,嗣因附表所列被害人發覺有異並 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孟修於本院 99 年 10 月 29 日 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詹子薇、范碩光、蔡逸婷、 劉怡蘭、蘇衍嘉、宋佳燕及王銘湧於警詢中證述綦詳,復有 被告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資料及證人范碩光提供 其郵局帳戶存摺影本 1 紙,證人詹子薇、蔡逸婷、劉怡蘭 、蘇衍嘉、宋佳燕及王銘湧所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各1紙,露天拍賣網站網路列印資料4份等在卷足憑,是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因此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 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被告基於 幫助之犯意,提供詐騙集團成員上開提款卡及告知密碼,以 供其施用詐術,已如前述。詐騙集團成員利用被告之幫助, 使被害人在遭施用詐術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提供之帳 戶,足見被告僅係參與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並無
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應認 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第 30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被 告幫助他人犯上開詐欺取財罪,爰依刑法第 30 條第 2 項 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以1個交付帳戶行為, 導致7名被害人分別受害,應依一行為觸犯數罪之想像競合 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罪處斷。是檢察官聲請併案部分自 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於詐騙集團 猖獗橫行,報章雜誌一再報導詐騙集團使用人頭帳戶犯罪之 情形下,仍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之犯罪動機、目的 ,其提供帳戶助長詐騙集團犯罪,增加政府查緝此類犯罪之 困難,更因而危害他人財產法益及社會秩序,所害非輕,暨 犯後承認犯行,已與部分被害人(范碩光、詹子薇、蔡逸婷 )達成和解並賠償其等損失,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2項、第 3 項、第 454條第 2 項,刑法第 30 條、第 339 條第 1 項、第 55 條、第41 條第 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 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李小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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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詐 騙 時 間 及 手 法 │ 偵查案號 │
├──┼──────────────────────┼──────┤
│ 一 │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3月7日中午12時28 分前某日 │臺灣臺北地方│
│ │時,利用電腦設備連接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帳│法院檢察署 │
│ │號「birth68700」佯在上開網站刊登拍賣行動電話│99 年度偵字 │
│ │之訊息,致詹子薇陷於錯誤,以為對方真欲販售該│第 15977 號 │
│ │商品而參與競標,並於同日中午12時28分依詐欺集│提起公訴 │
│ │團成員指示匯款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蔡孟修 │ │
│ │之郵局帳戶內。 │ │
├──┼──────────────────────┼──────┤
│ 二 │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3月7日下午5時前某日時,利 │臺灣臺北地方│
│ │用電腦設備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lanvi │法院檢察署 │
│ │n77」佯在上開網站刊登拍賣華碩廠牌筆記型電腦 │99 年度偵字 │
│ │之訊息,致范碩光陷於錯誤,以為對方真欲販售該│第 12268 號 │
│ │商品而參與競標,並於同日下午5時45分許依詐欺 │提起公訴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8,000元至蔡孟修之郵局帳戶內 │ │
│ │。 │ │
├──┼──────────────────────┼──────┤
│ 三 │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3月7日下午4時30 分前某時,│臺灣臺北地方│
│ │利用電腦設備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佯在上開網站│法院檢察署 │
│ │刊登拍賣APPLE廠牌Bookpro筆記電腦之訊息,並留│99 年度偵字 │
│ │下Pinglingo@livemail.tw之MSN帳號供作聯絡之用│第 14661 號 │
│ │,致蔡逸婷陷於錯誤,以為對方真欲販售該商品而│提起公訴 │
│ │參與競標,並於同日下午7時6分許依詐欺集團成員│ │
│ │指示匯款12,000元至蔡孟修之郵局帳戶內。 │ │
│ │ │ │
├──┼──────────────────────┼──────┤
│ 四 │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3月7日下午1時52分前某日時 │臺灣臺北地方│
│ │,利用電腦設備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 │法院檢察署 │
│ │eows3」佯在上開網站刊登拍賣數位相機之訊息, │99 年度偵字 │
│ │致劉怡蘭陷於錯誤,以為對方真欲販售該商品而參│第 16434 號 │
│ │與競標,並於同日下午1時52分許依詐欺集團成員 │移送併辦 │
│ │指示匯款5,000元至蔡孟修之郵局帳戶內。 │ │
│ │ │ │
├──┼──────────────────────┼──────┤
│ 五 │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3月7日下午2時前某日時,利 │臺灣臺北地方│
│ │用電腦設備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etinh │法院檢察署 │
│ │appy2」佯在上開網站刊登拍賣SONY ERICSSON廠牌│99 年度偵字 │
│ │手機之訊息,致蘇衍嘉陷於錯誤,以為對方真欲販│第 21302 號 │
│ │售該商品而參與競標,並於同日下午5時3分許依詐│移送併辦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7,500元至蔡孟修之郵局帳戶 │ │
│ │內。 │ │
├──┼──────────────────────┼──────┤
│ 六 │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3月7日下午4時28分前某日時 │臺灣臺北地方│
│ │,利用電腦設備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 │法院檢察署 │
│ │ykay716」佯在上開網站刊登拍賣SONY廠牌數位相 │99 年度偵字 │
│ │機之訊息,致宋佳燕陷於錯誤,以為對方真欲販售│第 23113 號 │
│ │該商品而參與競標,並於同日下午4時28分許依詐 │移送併辦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4,000 元至蔡孟修之郵局帳戶│ │
│ │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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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3月7日下午2時30 分前某日時│臺灣桃園地方│
│ │,利用電腦設備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 │法院檢察署 │
│ │cs-hsia」佯在上開網站刊登拍賣日立廠牌除濕機 │99 年度偵字 │
│ │之訊息,致王銘湧陷於錯誤,以為對方真欲販售該│第 17991 號 │
│ │商品而參與競標,並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許依詐欺 │移送併辦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5,000元至蔡孟修之郵局帳戶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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