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39號原 告 陳月梅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被 告 康朝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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