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272號
TCDV,99,重訴,272,201101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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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長昱企業社即陳貴麗
視同上訴人 賴國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麗華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0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53,59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1,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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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