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衛玉芳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衛玉琦間九十九年度重家訴字第九
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
八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繳上訴二審裁判費
為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叁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熾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