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77號
原 告 伯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梅
訴訟代理人 陳賜良律師
黃煌善
被 告 臺中市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刁建生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複代理人 鄭志誠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十日內具狀對於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之性質?如認屬違約金究竟為何種性質之違約金?原告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之請求權基礎為何?被告是否因本件原告未履約而造成損害?損害之具體數額為何?差額保證金部分,被告是否因此重行招標,並因而產生損害或差額?等問題,具體書明及表示意見,繕本並請直接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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