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教育部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7,55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0,30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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