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81號
原 告 林隆欽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鄭義和
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926,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89,4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