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781號
TCDV,99,訴,2781,2011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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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81號
原   告 林隆欽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鄭義和
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926,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89,4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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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