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11號
原 告 賴吉源
賴文旺
賴柏江
賴畇任
賴志聖
賴烜相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玉瑞即祭祀公業賴文記申報人請求確認派下權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
,惟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
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判
例參照。然查原告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
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祭祀公業賴文記之總財產價額,及
原告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未能查報其價額,致訴訟標的價
額不能核定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
下同)17,335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後,尚應繳納不
足額14,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