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09號原 告 葉淑英被 告 張峻豪兼法定代理人 張建德 陳惠霞被 告 張峯豪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9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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