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土地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321號
TCDV,99,訴,2321,2011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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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至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郭阿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 (下同)71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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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