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60號
上 訴 人 張鴻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中珩、魏中瑄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33,33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8,5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