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26號
原 告 林靖晏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被 告 林汎昱
凌美華
李玉玲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上 1 人
複 代理人 陳佩瑜
林堡欽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2 月16日上午9 時 ,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聲請閱卷(本院另依職權調得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9 072 號民事執行卷)。
三、原告請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 逕將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送達被告凌美華、李玉玲,另提出 繕本1 份到院,對被告林汎昱為公示送達:
㈠起訴狀所附附件分配表中關於與聲明四相關之執行費用。 ㈡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9072 號民事執行事件中被告李玉玲已 受分配新臺幣(下同)97,685元及相關執行費用之計算方式 ,及對本件原告起訴狀聲明四之債權額之影響,表示意見。四、被告凌美華、李玉玲請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就本院 98年度司執字第19072 號民事執行事件中被告李玉玲已受分 配97,685元及相關執行費用之計算方式,及對本件原告起訴 狀聲明四之債權額之影響,表示意見。逕將繕本及附屬文件 影本送達對造,並提出已送達對造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