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258號
聲請人 張䕒予
即債務人 8巷8號.
相對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相對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官小琪
相對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蔡坤庭
相對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相對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聲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張䕒予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今財產約新台 幣(下同)3,140元,每月必要之生活及扶養支出,依內政 部頒最生活標準計算,每人每月為9,829元,聲請人尚需扶 養3名子女,聲請人每月須分擔共7,500元,合計就要17,32 9元,然負債額為2,002,098元,且多是年息高達20%,每月 利息就要3萬多元,聲請人無力負擔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 事。於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爰請 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生活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非從事營業活動之人,所積欠債務未 逾1200萬元,有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證明書、財政部臺灣 省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本件債權人清冊暨債權總金額表等在卷 可按。又債務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 最大債權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 案而不成立。而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高達200餘萬元,每 月薪資僅約18,000元,而其生活必要開支,為聲請人及3名 子女3每月最低成活必要支出17,329元等情,亦有其提出前 置協商不成通知書、戶籍謄本可憑。是債務人主張其已無法 清償債務等語,尚堪採信。
四、綜上,聲請人請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准予更生,揆 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6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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