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隆瑞
原 告 許廷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瓏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
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44,268元(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8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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