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9年度,484號
TCDV,99,家訴,484,201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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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484號
原   告 籃銓成
      籃山中
      張籃珠英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朝江律師
複代理人  張德欽
被   告 陳籃珠觀
      賴籃碧雲
      籃高元
      籃卓素蘭
      林千閔
      李柏勳
      顏韮菜
      籃高隆
      籃國元
      籃高祥
      籃山莊
      籃山雲
      劉世傑
      劉碧蓉
      李劉碧姬
      林劉碧玲
      劉碧珠
      劉玉瑛
      劉幸宜
      柳籃桂連
      周德
      周東豐
      周順發
      周東海
      周美華
      蔡周美滿
      籃秀春
      籃秀美
      籃山明
      籃山文
      籃秀環
      籃秀鳳
      籃廖珠
      籃山照
      籃山墩
      劉玉枝
      籃山俊
      籃山堡
      籃山本
      劉蔚儒
      劉子睿
      楊正倫
      楊正陽
      楊瑞芬
      楊瑞品
      廖本揚
      廖昭玲
      廖珀玲
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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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