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6號
TTDV,91,聲,6,200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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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鹿野鄉區第五茶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零陸佰伍拾參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東簡字第二 九九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並經確定在案。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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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計算書:
第一審裁判費    三萬元。
送達費       一千零四十元。
斟驗旅費 一千五百元。
測量費用(行政規費)八千元。
本件聲請費 四十五元
本件送達費  六十八元。
合計        四萬零六百五十三元。
右正本係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徐宗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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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