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2079號
TCDV,98,訴,2079,20110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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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79號
上訴人  吳碧麗
即原告  陳享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憶淨賴光啟王崇翰游美菊、林秀
絹、游素華、賴淑惠、顏志明洪陳綉暖洪美琴許林旭春
李孫乾顏志寬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
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4,3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81,393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
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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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