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79號
上訴人 吳碧麗
即原告 陳享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憶淨、賴光啟、王崇翰、游美菊、林秀
絹、游素華、賴淑惠、顏志明、洪陳綉暖、洪美琴、許林旭春、
李孫乾、顏志寬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
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4,3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81,393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
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