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46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一哲律師
朱從龍律師
受告知訴訟 劉培森即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
人
被 告 長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柯蘊哲
訴訟代理人 曾瑞松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5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原告 臺中市政府 設臺中市○○路99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即反訴被告 臺中市政府 設臺中市○○路99號」。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告 長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和美鎮○○里○○路132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即反訴原告 長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和美鎮○○里○○路132號2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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