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58號
TCDV,100,除,58,201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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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洪紹興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1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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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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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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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洪伯瑜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99年9月5日 │351,875元 │KR0000000 │ │
│ │ │沙鹿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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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洪伯瑜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99年9月30日 │131,220元 │KR0000000 │ │
│ │ │沙鹿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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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許春成 │聯邦商業銀行興中分│99年9月15日 │306,800元 │UA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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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