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0號
原 告 桂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駿成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
被 告 林英惠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 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 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第 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 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有關智慧財 產權之民事事件,倘當事人間無合意管轄之約定者,即應由 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95年間聲請註冊商標「摩根」、 97 年1月1日聲請註冊商標「白咖啡White coffee及圖摩根 」、99年2月1日聲請註冊商標「白咖啡White coffee及圖摩 根」,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核,完成商標註冊登記在案。 詎被告所經營之咖啡飲料店竟違法使用原告註冊商標「摩根 」為店名,並販賣咖啡相關飲品,與原告所註冊商標名稱完 全相同,足以使消費者產生誤認、混淆情況,侵害原告商標 權,致被告生損害,原告爰依商標法第61條、第63條規定, 請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標行為並賠償等語。揆諸上揭智慧 財產法院組織法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本件自屬因 智慧財產權所生之民事事件,智慧財產法院為優先管轄法院 。兩造復無合意指定本院管轄之約定,依法即應由智慧財產 法院優先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洽,爰 依職權將本事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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