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81號
TCDV,100,補,81,201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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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陳篤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慎憶、張文政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洪慎憶、張文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洪慎憶、張
  文政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5萬9868元,應繳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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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