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陳篤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慎憶、張文政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洪慎憶、張文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洪慎憶、張
文政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5萬9868元,應繳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