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58號
TCDV,100,補,158,2011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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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淑娟高旭村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6,228元,應繳
   裁判費24,2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9,265元。
(二)請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理
   由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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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