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57號
TCDV,100,補,157,201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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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僑柯有限公司柯錤益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曾聲請對被告僑柯有限公司柯錤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僑柯有限公司柯錤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115萬091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2484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
  19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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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僑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