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53號
TCDV,100,補,153,201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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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陳孟森
      莊桂桃
上列原告因刑事被告凃智文李旭東等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對
被告臺中榮民總醫院、凃智文李旭東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
賠償訴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因刑事案件諭知被告凃
智文、李旭東無罪,本院刑事庭遂據原告之聲請,依刑事訴訟法
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該附帶民事案件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則本件依同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故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339,2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83,5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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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