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王丕垣
被 告 王高榮
王健賀
王健勝
王吉弘
王健泉
王建連
梁一郎
王健旺
吳玉葉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高榮、王健賀、王健勝、王吉弘、王健泉、王
建連、梁一郎、王健旺、吳玉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面積4,592.96平方公
尺,本年度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 (下同)3,700 元,
原告對該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爰據以核定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5,664,651元 (4592.96×3,700×1/3=5,664,651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13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
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繳納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