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11號
TCDV,100,補,111,201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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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1號
原   告 龔泰維
被   告 發包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太平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土地部分價額為新台幣629,520元,建物部分價
額為新台幣455,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1,085,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79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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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發包王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