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2號原 告 林建明原 告 章樹權原 告 邱鎮芳原 告 林泰源原 告 莊吉智原 告 賴仁偉原 告 林玉敏原 告 王世杰原 告 林雅雲原 告 張炳南原 告 林穎欣原 告 初善憶原 告 莊千慧原 告 林雅慧原 告 潘秋景原 告 張敏惠原 告 李蕙君原 告 湯子寧原 告 林琇瑩原 告 蘇偉銘原 告 陳彥呈原 告 徐華宏原 告 杜文勝原 告 董俊懷原 告 呂秋慧原 告 柯政邦原 告 苗培銘原 告 李尚榮原 告 許宏肇原 告 邱山永原 告 杜政隍原 告 劉佳旻原 告 唐政漳原 告 方光男原 告 溫育進原 告 許慈燕原 告 林淞泓原 告 林庭宇原 告 陳秋菊原 告 陳碧惠原 告 池昌卿原告對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29,960元,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91,498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29,221,4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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