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行選定監護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字,100年度,6號
TCDV,100,監,6,201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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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字第6號
聲 請 人 潘金生
相 對 人 潘恒德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監護人與會同開具清冊之人
  選須由不同人擔任),並說明其與監護宣告人之關係,適宜
  擔任該項職務之原因)
二、親屬系統表、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人說明書、紀錄表、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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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