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字第6號
聲 請 人 潘金生
相 對 人 潘恒德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監護人與會同開具清冊之人
選須由不同人擔任),並說明其與監護宣告人之關係,適宜
擔任該項職務之原因)
二、親屬系統表、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人說明書、紀錄表、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