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消債補字第3號
聲請人( 盧宗明
即債務人) 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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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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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 │
│ 立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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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
│ 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㈢應補正: │
│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 (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 │
├───────────────────────────┤
│㈣債務人以視為協商不成立聲請者,應提出債務人向最大金融│
│ 機構申請協商之申請書及其附件(附件須含債權人清冊),│
│ 及最大債權銀行收受申請書與附件之證明(如回執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