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0年度,3號
TCDV,100,消債清,3,20110112,1

1/1頁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
聲請人   陳孟宏
即債務人       巷57號.
相對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荷商荷蘭銀行
即債權人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 理 人 陳志宇
相對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香港商香港
即債權人  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誠泰銀行)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豐信用卡)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許紜蓁
相對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相對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棠
相對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相對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華銀行)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陽信銀行)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孟宏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 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 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 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0日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卻未能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 之可決。又本件經斟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其清償成數並 不高,且參酌債權人所提出其前之消費紀錄,其消費內容多 有奢侈、浪費及投機之性質,故難認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條件 係屬公允,則本件自不符合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之要件。
三、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並無 財產,再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 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 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慶端

1/1頁


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陽信銀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豐信用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豐信用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