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0年度,12號
TCDV,100,婚,12,201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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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12號
原   告 鄧雅雯
上列當事人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李培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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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