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繼字,100年度,2號
TCDV,100,司聲繼,2,201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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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繼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繼承人 曹秀英
      曹金文
      曹金德
共同代理人 林政宗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聲請人「簽章」(親自簽名並蓋章)之聲請書。
二、被繼承人『探親照片』、『探親時間』及『祖譜』資料。
三、被繼承人與聲請人間『書信往來』及可明確辨識兩造之『合
  照照片』資料正本。
四、陳明聲請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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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