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蔡景星(日日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日日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展期清算完結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0年五月二十六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 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日日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嗣聲 請延展清算而應於民國99年11月26日清算完結,惟因清算申 報資料尚未經國稅局核定,致無法於延展清算期間內完結清 算,為此再次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8年度司司字第169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本 院99年度司聲字第868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0年5月26日止完結清算。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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