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32號
TCDV,100,司聲,32,2011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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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郭啟昭
相 對 人 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國昭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另按 民法第 203條之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
二、聲請人、博勝工程有限公司莊烈峯即三友冷凍冷氣行及郭 恭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5 53號判決聲請人、博勝工程有限公司、莊烈即三友冷凍冷氣 行及郭恭智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 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61號判決 駁回上訴,第二審上訴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再 對之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44號裁定上訴 駁回確定,第三審上訴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是本案歷審訴訟 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僅預繳第二審證人旅費新臺 幣(下同) 1,688元,是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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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