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501號
TCDV,100,司票,501,20110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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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薛明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裕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聲請狀所
  列相對人姓名是否有誤,如有錯誤,併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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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