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01號聲 請 人 薛明珍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裕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聲請狀所 列相對人姓名是否有誤,如有錯誤,併請更正。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