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52號
債 權 人 林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易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匯聚財有限公司即慧聚財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
職銜章代替)。
㈡確認債務人匯聚財有限公司即慧聚財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並請遞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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