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852號
TCDV,100,司促,2852,2011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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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52號
債 權 人 林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易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匯聚財有限公司慧聚財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
   職銜章代替)
  ㈡確認債務人匯聚財有限公司慧聚財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並請遞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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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慧聚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