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51號
TCDV,100,司促,251,20110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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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51號
債 權 人 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陶鴻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郁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
   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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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郁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