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004號
TCDV,100,司促,2004,2011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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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04號
債 權 人 潘松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暐晟國際有限公司、鄭美惠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暐成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
   更正。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暐晟國際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99年4月29日經授中字第0993125333號函准廢止,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
   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
   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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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暐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暐成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