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04號
債 權 人 潘松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暐晟國際有限公司、鄭美惠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暐成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
更正。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暐晟國際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99年4月29日經授中字第0993125333號函准廢止,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
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
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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