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浩敏、葉麗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自民國99年8月2日起算利息及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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