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03號
TCDV,100,司促,1503,201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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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03號
債 權 人 朝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臺灣長禾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蔡奉居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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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長禾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朝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