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03號
債 權 人 朝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臺灣長禾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蔡奉居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