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561號原 告 黃健菁被 告 許志羽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楊文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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