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3242號
TCDM,99,訴,3242,2011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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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益炎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3242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7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
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年籍所載「民國60年10月22日生」,應更正為「民國64年10月22日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顯係誤 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胡芷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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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