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2504號
TCDM,99,訴,2504,2011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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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廖得凱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廖健智律師
      蘇文俊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
12月1日第1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250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就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99年度訴字第2504號第1審判決中所處「廖得凱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部分,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廖得凱(下稱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 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第1審判決(99年度訴 字第250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理由狀,僅就詐欺罪 及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有敘述上訴理由,另就違反公司法經 判決有罪部分,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即100年1月10日前(100年1月9日係星期日,故順延1 日至同年月10日)就違反公司法經判決有罪部分補提上訴理 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三、本件被告收受判決時間為99年12月8日,有送達回證1份在卷 可稽,因上訴期滿之未日99年12月18日係星期六,故順延2 日,本件上訴期滿日期為99年12月20日。又本件如逾期未提 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 定,本院將以裁定就此未敘述上訴理由部分裁定駁回上訴, 均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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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