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9年度,210號
TCDM,99,交附民,210,2011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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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原   告 黃高照
      黃上青
被   告 彭偉明
被   告 張惟勛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99年度交訴字第213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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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